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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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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党发〔2016〕5号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2月1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进一步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重大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供销合作社成立60多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积极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网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随着“四化”同步推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服务农民,迫切需要打造具有贵州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强领导,积极推动,使供销合作社在我省新时期“三农”工作中担当更大责任、发挥更大作用。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我省“三农”工作大局,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符合我省省情、体现政策导向、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党和政府用得上、抓得住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不断开创我省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三)目标任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贵州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需要,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以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农村合作金融为主要抓手,打造“互联网+供销社”、“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新模式,推动供销合作社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由传统流通服务向金融保险等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成为服务我省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在我省实现同步小康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到202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治理结构健全,网络体系优化,与农民利益联结进一步紧密,真正成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和实施的有效载体。

——完善基层组织体系,着力提升服务功能和水平,经营服务网点达2万个,基层供销合作社乡镇覆盖率达100%,农村综合服务站行政村覆盖率达100%;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农民合作社达10000家,培育年销售收入(交易额)超亿元的农村商贸流通及加工龙头企业50家,培育重点市场100个;

——完成新一轮的社有企业改革,普遍组建供销集团公司或资产运营中心,社有企业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明显增强,资产总额达150亿元,所有者权益达50亿元;

——构建省供销合作社“贵农网”综合电子商务平台,建设10000个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1000个乡镇农村电子商务孵化园(物流园)+创客中心、100个市县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线上交易量达50亿元;

——探索创新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方式,全省70%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二、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四)提升农业生产服务水平。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在做好农资供应的基础上,联合农业、科技等部门的基层服务站所,积极发展农村庄稼医院、科技信息服务站,为农民提供测土配方、农技推广、信息收集发布等社会化服务,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鼓励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继续实施化肥等农资淡季储备制度,加大农资淡季储备补贴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五)发挥农村商贸流通主渠道作用。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积极承担“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加快区域性配送中心建设,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通过自建、联建等方式建设各类商品配送中心,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降低农村商品物流成本。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整合利用闲置土地,筹资招商合作,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各级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尽可能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

(六)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支持供销合作社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发展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快搭建省供销合作社“贵农网”综合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电商惠农工程,统筹推进基层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站等基层网点的信息化改造,以“互联网+供销社”行动计划为抓手,加强供销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形成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一盘棋、一张网、一条龙的电商发展战略。以搭建一个平台、推进“万千百工程”为重点,打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通道。加大优势农产品品牌和市场体系培育力度,让更多特色农产品走出乡村、走向市场、走出贵州。以供销社“贵农网”综合网络体系为支撑,整合零散资源,优化要素配置,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有机结合,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合、优势叠加的聚合效应,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发展融合化。

(七)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本着城乡居民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的原则,加快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站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立起遍布全省城乡的服务网络,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探索开展“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活动,将农村综合服务站的建设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相结合,共建共享共赢。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积极参与“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八)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按照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运行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发展社员股金服务社、城乡消费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相关部门应确立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社员股金服务社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予以注册登记,国土和住建等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为供销合作社开展的农村合作金融业务办理土地及房产抵押、动产抵押及其他权利抵押质押,税务部门应按照税收相关优惠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扶贫金融服务模式。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支持省供销合作社引进大型国有保险公司组建股份制保险法人公司,建立完善系统内部财产安全统筹及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加强与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九)积极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加强与农民合作社的产权联结与合作,鼓励社有企业、基层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组织实施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农民合作社按照农产品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着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助推农民增收致富。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明确供销合作社承担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指导、服务、协调职责,引导农民合作社围绕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快速发展。

(十)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在供销合作社主营业务和涉农领域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协会,推进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引导协会树立为农服务方向,拓展服务平台,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主管社团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十一)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现代农业和城镇化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全省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把基层社的建设发展纳入城镇化建设规划,对基层社商业设施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提供。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推动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体系建设,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对组织薄弱和空白的地区,要通过直接注资购买资产、加盟、联合发展等方式,也可以设在乡镇的、领办和控制力较强的农民合作社、控股的农村综合服务社为主,吸纳农村经营大户等经营服务主体,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基层社。

(十二)规范基层社建设。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十三)加大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支持基层社作为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农村乡镇文体娱乐、养老幼教等公益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交由基层社实施。支持基层社在乡镇建设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领办农民合作社、发展综合服务社和开办庄稼医院等,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注册后的基层社享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优惠政策,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完善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

(十四)建立健全联合社治理结构。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6年完善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市(自治州)、县(市、区)级联合社两年内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规范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运行机制,完善领导干部提名和选举制度。

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公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企业化管理模式的选择和开展试点要积极稳妥,严密程序,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省供销合作社批准后实施。

(十五)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省、市(自治州)级联合社要加强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

建立县级以上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制度,完善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探索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自治州)、县(市、区)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十六)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组建供销集团公司、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七)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支持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动跨区域的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的纵向整合。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支持全省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合作金融、农村电子商务、涉农保险、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现代物流等重要涉农领域培育和组建区域性龙头企业集团,推进各级社有企业并购重组、融合发展。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政策扶持

(十八)统筹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大支持力度。根据《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盘活存量,积极通过现有专项资金设立基金、股权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体系等项目建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执行。

(十九)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的历史遗留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供销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等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于2016年12月31日前消化完毕本级财政应负担的政策性挂账,不得打折扣,切实减轻供销社的负担。涉及相关金融机构历史债务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协商解决的原则,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历史债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二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在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对资产重组、产权分割、资产评估增值等涉及的相关税费,依法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审批权限给予减免。严重资不抵债的社有企业破产或关停,依法享有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政策。社有企业办理诸如土地变更使用权换证、房屋变更所有权换证、特许经营权证书更换等收费项目,各级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实行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一)保护供销合作社依法用地。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资产,开发利用存量土地,依法对社有资产进行自我改造和联合开发,完善经营服务网络。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以土地等值置换补偿方式为主。对于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长期实际使用的土地和房屋,要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土地和房屋权属,给予办理土地确权及资产产权手续,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二十二)推进依法治社。《条例》对维护我省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和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有机结合,提请地方人大组织开展《条例》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推进依法治社,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落实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要对各市(自治州)改革情况和相关部门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供销合作社通过综合改革进一步得到加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领导责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听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汇报,将综合改革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党委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逐项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积极稳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努力在我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

(二十四)重视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保持班子的相对稳定。市(自治州)、县(市、区)级联合社主要领导的调整要征求上一级联合社意见,要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联合社机关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任职)或到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兼职的,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重视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人才培训,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合作经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省供销合作社整合系统教育资源,组建贵州合作经济职业学院,实现高职、中职、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同步发展,为全省合作经济发展储备和培训人才。

(二十五)强化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通过综合改革全面提高全系统的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效益与职工收入实现同步增长,通过建立用人的竞争机制、分配的激励奖励机制、责任的处罚问责机制,全面推进人才兴社工程,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十六)做好宣传引导。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宣传报道,对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新做法、新经验和新典型,及时进行总结、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良好氛围。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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